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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中院审判舍本逐末有失公允

时间: 2025年10月9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在社会法治的进程中,法院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坚固防线,是民众在权益受损时最值得信赖和依靠的司法堡垒。然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桩普通民事诉讼案时的做法,却如同一记重锤,狠狠地砸在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基石上,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的深刻忧虑。

  我是民事诉讼原审原告牛志华的母亲程汝丽。民事纠纷起源:2001年,黄骅港务局就填海造地项目对外招商引资,我作为居间中介,促成了朱守琛与黄骅港务局(后变更为沧州港务集团)双方签订《共同出资吹填、回填仓储用地协议书》。《民法典》963条规定,居间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成功后,我同意将居间中介报酬支付给儿子牛志华,这符合《民法典》545条债权转让规定。于是朱守琛明确出具《关于兑现牛志华同志引资奖励的承诺书》。2022年当朱守琛拿到港务局全部赔偿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兑现所承诺的中介居间报酬,由此引发此桩合同纠纷案。

  这起案件原本并不复杂,其核心就是围绕朱守琛亲笔签订的《关于兑现牛志华同志引资奖励的承诺书》展开。这份承诺书,本应是双方之间诚信合作的见证,是朱守琛对招商引资行为的一种明确承诺和责任担当。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朱守琛却公然反悔,以不承认写过兑现承诺书和我儿子不是居间中介人以及不认识我等等荒唐无赖式理由拒不认账。

  我方在权益受损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要求兑现承诺书中的奖励。区法院在接到案件后,展现出了应有的专业素养和严谨态度。通过缜密的调查取证和细致的审理,依法认定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并做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我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更是对法律诚信原则的坚定维护,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然而,朱守琛在赖账不成同意少部分兑现承诺的企图未能得逞后,选择了向市中院上诉。令人遗憾的是,市中院在处理这起上诉案件时,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起初,市中院也试图按照上诉方认可的极少部分兑现方案进行调解,但遭到了我方的拒绝。这原本是法律程序中的正常环节,体现了对双方意愿的尊重。然而,在调解失败后,市中院的判决却让人大跌眼镜。

  市中院竟然采纳上诉方朱守琛杜撰出的“不承认写过兑现承诺书、我儿子牛志华不是居间中介人以及我们应该找港务局兑现奖励”三大荒唐理由,终审判决撤销了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结果,无疑是舍本求末有失公允的审理和判决,是对法律精神的严重背离。

  朱守琛亲笔写下的《关于兑现牛志华同志引资奖励的承诺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形式,它承载着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法律责任,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效力。承诺书也是我们提出兑现主张和审理过程的根本依据,其真实性不应以朱守琛上诉中“因时间太长了我不记得了,该承诺书中的内容不是我的字体,落款署名‘朱守琛’是不是我写的不清楚了”而被否定。至于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牛志华与上诉人朱守琛之间不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和“给予被上诉人牛志华奖励的主体是沧州市黄骅港务局,并非上诉人朱守琛”。这在朱守琛已出具“兑现承诺书”前提下毫无争辩作用和认证价值,又怎能作为判决主体?

  朱守琛获得沧州市港务局未履行协议全部赔偿款1040万元,其中包含他出具的《关于兑现牛志华同志引资奖励的承诺书》中牛志华应得8亩土地增值价值144万元;母亲将应得权益转给儿子牛志华,符合《民法典》545条规定,朱守琛就应该按亲笔写下的“承诺书”兑现承诺。如果不认定“承诺书”,可以通过政府鉴定机构甄别真伪!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而法院作为法律执行机构,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其每一个判决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能舍本逐末、以偏概全。

  在这起案件中,市中院的判决却完全忽视了承诺书的法律效力,仅仅依据一些站不住脚的时效理由和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就轻易推翻了区法院的合理判决。这种做法,不仅让我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更让民众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了质疑。如果法院可以随意无视主要证据和法律原则,仅凭一些牵强的理由就做出判决,那么法律的尊严将何在?民众又该如何相信法律能够为他们带来公平和正义?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舍本逐末以偏概全的审理方式,极有可能助长亲情大于法律、金钱亵渎法律等以法谋私的恶劣行为。一旦司法公正被利益和关系所左右,那么法律的公平性将荡然无存,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将受到极大的威胁。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判决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社会的信心。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的不当判决,无疑给司法公正抹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我们呼吁,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以偏概全和以法谋私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依靠,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构建一个真正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

  我全家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我们的冤屈诉求绝对经得起细查严审,盼望执法部门秉公执法,更期待各级领导予以关注。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5486328068603327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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